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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罵人算不算職場霸凌?職場霸凌新法上路,勞工與企業都該知道的事

道理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律專欄

老闆罵人算不算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新法上路,勞工與企業都該知道的事

2026年7月1日開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正式施行,我國的職場霸凌從此不再只是「勞資自己想辦法」,而是有明確定義、法定程序、真金白銀罰則的法律議題。本文結合實際調查經驗與新法規定,分別給勞工及企業主一些建議及提醒。

一、什麼是職場霸凌?先看法律怎麼說

職業安全衛生法§22-1 I:職場霸凌指勞工執行職務時,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為必要。

職場霸凌必須同時符合五大要件,並經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五要件整理自勞動部「認識職場霸凌防治」專區(職場霸凌定義)。

要件 白話說明 常見誤解
1. 發生於勞動場所且為執行職務之過程 涵蓋工作場所及受雇主指示出差、外勤的場所;須是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 「下班後私人聚會起衝突」與職務無關,難認定為職場霸凌
2. 事業單位內部員工,利用職務或權勢 雙方須為同一事業單位人員;不限主管欺負下屬,同事間、下對上也可能成立 「他不是我主管就不算」——錯;但與其他公司員工的衝突,不適用本制度
3. 行為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 正當合理的業務指導或行政管理不算,例如要求於合理時間完成工作;反之,設定過高或短期不可能達成的目標,就可能構成 「主管盯我進度就是霸凌」——這倒是不一定
4. 具有反覆或持續性的不當言行 須重複、持續發生;輕微且偶發的職場摩擦不算。但情節重大者,一次即可(職安法§22-1 I但書) 「吵過一次架」通常不構成
5. 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言行須對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危害或不良影響;就醫紀錄、診斷證明是關鍵證據 單純「心情不好」難以構成,須有客觀事證

準則§2並列出四種典型樣態:刻意排擠孤立、刻意阻礙工作或刁難、權力欺壓(分派明顯不合理的工作)、散布謠言或揭露隱私。

什麼「不是」霸凌?亦即不完全符合上述之五要件,另參先前法院實務有謂:職場相處難免摩擦、衝突、不愉快,甚至偶有主管的無理要求,尚不當然構成霸凌,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超過容許範圍」的程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惟霸凌防治新法甫施行,之後法院對此之見解仍有待持續觀察。

二、案例演示:管理,還是霸凌?

案例A——申訴不成立

某服務業公司的一位代理主管,習慣運用系統管理權限,調整組員的工作狀態與任務安排;A員明確表達不願意後,類似情形仍再度發生。A員另主張考核評分不公、請假標準寬嚴不一,並提出身心科就醫證明,向公司提出申訴。調查小組訪談雙方當事人及多位同仁後認定不成立,認為代理主管做法屬公司授權的管理權限範圍、且對其他同仁亦一視同仁地施行、並非針對特定人;評分有制度依據可循;受訪同仁雖有認為這位主管的管理風格「有時令人感到不被信任」,但均不認為已逾越工作上必要的範圍。這個案件的關鍵是:主觀不舒服不等於霸凌,重點在「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及「有無針對性」。

案例B——霸凌成立

某食品大廠會計人員因工廠搬遷,一年多內被公司不斷變更工作地點與工作內容,調至新單位後甚至不開通其系統作業權限,使其長期暴露於負面對待中。法院認定構成職場霸凌,雇主違反保護照顧義務成立不完全給付,判賠精神慰撫金20萬元(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

由上述兩案對照可知:A案是「合理管理權限+非針對性」,B案是「連續、針對性、使勞工無法正常工作」。可以看見成立與否,有相當差異。

三、如果你是勞工:你的權利清單

  • 申訴權:向公司申訴(言詞、email、書面都可以)。公司10個工作日內必須告訴你受不受理。結案期限依公司規模而不同:未達30人的公司應於3個月內作成決定;30人以上未達100人的公司為4個月(均得延長1個月);100人以上的公司則須於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得延長1個月),公司再於1個月內作成決定。
  • 老闆就是霸凌者?直接找勞工局: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時,依職安法§22-3 I但書,你可以跳過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申訴。負責人經認定屬實,可處1萬~100萬元罰鍰(職安法§46 I)。
  • 申訴期限:行為終了起3年內;如果對方是利用權勢者,離職後1年內都還能申訴。
  • 不受報復的權利:公司不得因你申訴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該處分依法無效並可裁罰。
  • 調查中的程序權利:不公開處理、身分保密、不被強迫與對方對質、可請求隔離措施、可要求公司提供或轉介心理諮商與法律諮詢。
  • 對結果不服:收到決定30日內可申復1次;若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還可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要求公司重新調查,公司不得拒絕(準則§24)。
  • 民事求償與離職保障:構成霸凌者,可依民法請求慰撫金;雇主未盡保護義務,可依勞基法§14 I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因霸凌罹患精神疾病,另有職業病認定與職災給付的可能。

給勞工的實務建議(調查委員視角):申訴成敗幾乎取決於證據。請保存email、通訊軟體對話、系統紀錄、就醫紀錄,並具體記下時間、地點、行為、在場證人。參與調查時,最無法認定的就是「聽同事說」的轉述;最有力的則是有日期、有原文的紀錄。

四、如果你是老闆:義務、罰則與自保之道

義務取決於公司規模

公司規模 法定義務
未達10人 採取必要防治措施;知悉霸凌即應立即處理
10人以上 上述+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30人以上 上述+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設申訴處理單位(至少3人)
100人以上 上述+調查須組調查小組(外部專業人士至少1/2)

100人以上企業特別注意:調查不能自己人關起門來做。應於受理申訴後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成員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調查小組內部成員並須完成3小時防治教育訓練;若進入申復再調查,申復調查小組的外部專業人士比例更提高至三分之二。外部專業人士依法規規定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建議以法律及心理為專業之人士組成為主。

違反的代價

情形 法律效果
未設申訴管道/未訂規範,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3萬~75萬元罰鍰(職安法§45 I (1))
知悉霸凌卻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 直接處3萬~75萬元罰鍰(職安法§45 I (2))
因而導致員工罹患身心疾病 5萬~300萬元罰鍰(職安法§43 I (3)),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職安法§49)
最高負責人自己霸凌 1萬~100萬元罰鍰(職安法§46 I)
民事責任 雇主保護義務違反、僱用人連帶賠償(如案例B判賠20萬元慰撫金)

最重要的觀念:「知悉」就是計時起點。不是收到正式申訴書才算——主管目睹、員工口頭反映、離職面談提到,都可能構成知悉。知悉後不處理,就是最容易被直接開罰的態樣。

公司老闆的五步自保清單

步驟 內容
① 開門 設一個申訴信箱+指定一位承辦人,公告給全體員工
② 行動 知悉即啟動:隔離、關懷、展開了解,全程留下紀錄
③ 上網 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登錄勞動部指定系統
④ 結案 3個月內作成決定,書面通知雙方
⑤ 存檔 所有過程紀錄留存3年,絕不對申訴人秋後算帳

另外提醒兩件在調查實務中看到的關鍵:其一,調查程序本身就是雇主的防禦——程序完備(通知答辯、錄音、迴避、保密),即使結論被挑戰,公司責任也大幅降低;反之程序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可命重新調查。其二,未達30人的公司雖然不強制訂規範,但強烈建議訂——出事時,一份事先公告的規範是證明雇主已盡防治義務的最好證據,而且能外聘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調查,補足小公司迴避與公正性的先天困難。

五、結語

對於新上路的職場霸凌新制,相信對於在職場上的每一位主管及同仁都相當有感,然而職場霸凌新制不是要讓管理者不敢管理——只要正當的指揮監督、考核、督促改善,從來都不是霸凌;它要處理的是利用權勢、逾越合理範圍、針對特定人的持續傷害。勞工要學會辨識與保存證據,企業要學會在「知悉」的那一刻正確反應,相信透過了解進而熟悉,這樣的新法能促進更友善、更符合人性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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