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1 user 0 Comments

撰文作者:呂柏寬 律師

 

案例

A女平時喜歡買網拍,適逢中國「淘寶網雙11大促銷」,精打細算的A為了避免中國「支付寶」平臺的匯率價差,於是在臺灣知名拍賣網站上面,找到有臺灣業者B刊登「最低匯率!支付寶代儲─24小時專人回應,立刻到帳」服務,A將新臺幣匯入該臺灣業者指定的帳戶後,接著A的支付寶帳號就收到了當初講好的支付寶點數。
原本以為是稀鬆平常的支付寶儲值服務,A也成為常客,也會幫親友買東西。沒想到突然有一天,A竟然接到警察的通知書,表示A涉及詐欺、違反銀行法的地下匯兌,要求她到警局說明,而且她的臺幣帳戶竟然慘遭警方凍結。憂心的A來詢問律師,她只是想買網拍而已,現在究竟應該怎麼辦?

本文

 

銀行法的地下匯兌是什麼?


所謂的匯兌業務,也就是沒有使用現金,而幫客戶辦理客戶與其他人之間款項收付的意思[1]。在銀行法裡面明確規定[2],如果並非銀行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刑事責任最低3年起跳,並且可以處罰1000萬元以上的罰金,可以說是非常嚴重的事情。
 
銀行業是一項需要經過政府層層嚴格把關的行業,除了可以避免地下業者非法吸金潛逃、清洗不明來源的犯罪所得外,政府的控管也可讓每位在銀行存錢的社會大眾,都能夠受到完善的保障,因此銀行以外業者非法的「地下匯兌」行為是被政府嚴格禁止的。
 

市面上常見的「支付寶代儲」服務的運作模式(如圖1)

 
圖1:支付寶代儲服務運作模式
第一步,通常由消費者透過網路平臺,較常見的是透過網路拍賣、臉書社團、LINE等,聯繫上臺灣業者,並且就「臺幣」與「支付寶點數」的金額達成合意,再來由消費者透過位於臺灣的銀行轉帳的方式,將臺幣匯款至臺灣業者指定的臺幣帳戶。
第二步,臺灣業者在確認收取到消費者的臺幣匯款後,通知中國業者。在某些情況臺灣業者可能本身就有支付寶帳戶,則會省略此通知的步驟。
第三步,則由中國業者將自己支付寶內的點數,就第一步由消費者跟臺灣業者雙方合意的支付寶金額,匯入消費者所指定的支付寶帳戶中,完成整個代儲的交易步驟。
 

目前法院怎麼判斷支付寶代儲的法律責任?

目前法院見解認為,只要是從事不同地點之間寄款、領款的行為,不管有沒有賺匯差、也不管是在國內或國外進行,都是銀行法所說的「匯兌業務」。更進一步說,匯兌業務也不限於本國或外國貨幣[3]。中國的支付寶網站,是擔保「淘寶網」拍賣網站交易的機制,用戶可以用人民幣購買、儲值支付寶點數。而且如果通過實名認證,還是可以從帳戶領回現金人民幣,所以支付寶點數也可以算匯兌業務的對象[4]
簡單來說,法院認為在這樣「左手付臺幣、右手收支付寶」的行為上,其實存在著「匯兌」這樣的關係,因此如果不是銀行而經營這樣業務的人(例如開頭案例的臺灣業者B),就會觸犯銀行法的相關規定而有刑事責任,因此,我們可以進一步增加圖1的內容如圖2。
 
 
圖2:支付寶代儲作為地下匯兌的流程

A應該怎麼做?


回過頭來,A覺得很無辜,她只是為了買淘寶網上的東西而已,為什麼會有人凍結她的銀行帳戶?
在刑事程序上,如果涉及到問題金流,警方有一定的可能性會將與問題帳號有資金往來的帳戶,先予以凍結[5],尤其是有高密度資金往來紀錄的帳號,被警方凍結的可能性會更高。但遭到凍結並不代表有罪,只是警方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再度動用帳號內資金導致損害擴大的一種防護措施。

銀行法第29條處罰的人為「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人,也就是圖中的臺灣業者B。因此,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建議A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積極的準備好以下書面證據,並且一定要影印成紙本書面,依照通知、傳喚的時間,親至警局或地檢署配合調查、偵查程序,說明時一併提供紙本資料給檢警,證明她並非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的人:
 
當初A在網路平臺上面,看到有臺灣業者B刊登「最低匯率!支付寶代儲─24小時專人回應,立刻到帳」服務的頁面截圖。
A與該B的聯繫過程的完整截圖。
A把臺幣匯入B指定帳戶的匯款紀錄。
A支付寶操作系統端收到帳號的收款紀錄。
A用收到的支付寶款項,拿來購買淘寶網商品的消費紀錄。
 

A會不會因為自己提供了這些證據,反而是「證明自己有犯罪」?


大家可以發現,A帶去警局的書面證據,事實上就是所謂的「金流」。資金流向在刑事程序上是必須要釐清的重要證據,因為錢會從一個人身上轉到另一個人身上,背後一定存在著某個原因。
在A這個金流的最尾端,A一開始付出去的臺幣款項,最終成為她得到的淘寶網的商品(錢錢並沒有消失,它們只是變成你喜歡的形狀)。換言之,我們可以由A的書面證據,釐清A的金流,並且由A的金流知道,她尋找代儲服務的「內心主觀意思」,在於購買淘寶網商品,而並非銀行法辦理地下匯兌業務。
 

結論


跨境電商是目前消費趨勢之一,但在碰到本文所講的情況時,先不要慌張,應積極配合警方調查,不要遮遮掩掩,且因個案不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當一位聰明快樂的高CP值消費者。

註腳

  1.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
  2. [2]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3. [3]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再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
  4. [4] 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而大陸地區之『支付寶』網站係擔保『淘寶網』拍賣網站交易所設機制,以人民幣購買、儲值『支付寶』點數後,如通過實名認證,仍可自該帳戶領回現金人民幣,足認『支付寶』點數具有資金款項性質,並無疑義。經查,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上刊登支付寶代付,而招攬有使用『支付寶』點數需求之客戶,依其向不詳他人彼此約定之匯率,將其個人之支付寶點數轉帳至他人所指定之支付寶帳戶內,而被告在確認客戶匯款之金額後,即依先前約定之匯率計算,自其個人支付寶帳戶,將等值人民幣之支付寶點數充值至他人所指定之支付寶帳戶,藉此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縱然被告並非係以收取他人款項購買支付寶點數而為支付寶點數之移轉,然其以自身所有之支付寶點數,替他人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而收取匯費,亦該當辦理匯兌業務之範疇,……。」
  5. [5]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二)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三)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本文同步刊載於法律百科Legispedia: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877
 

跨境電商消費的法律問題─使用支付寶代儲服務,是非法的地下匯兌嗎? was last modified: 25 10 月, 2021 by user